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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摘要重申)
杭政[2006]1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十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十八、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
   二十、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
   根据,杭政[2006]12号文件规定,各委托单位,派遣员工,生育后6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费并提供二十条规定的材料。越期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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