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根据《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杭政[2006]12号文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时的前3个月(或以上),已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不含补缴月份),均可提出申报。 申报女工生育保险必须提供的材料: 1、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复印件); 3、 病历(生育人员需附有“出院小结”记载的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 4、 医疗费发票; 5、 产假证明(原件)。 生育后6个月内(社险办申报时间截止到每月12日),申报生育保险费,逾期责任自负。
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