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须知
一.门诊医疗
根据杭政办(2006)43号文件精神,员工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员工凭本人证历本、市民卡或社保卡(未办卡人员暂用身份证)到杭州市医保定点的任何一家单位均可就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二.住院医疗
根据市委(2007)42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员工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办理:员工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超出起付标准部分按医保规定员工承担个人支付部分,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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