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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人[1993]248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人才[1993]7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求辞职的人员应填写《辞职申请表》,并提交给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辞职申请表》后,应在二个月之内作出明确答复,并将《辞职申请表》送达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二、以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杭州市统一印制《辞职申请表》、《辞职证明书》、《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辞职人员接收函》、《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以及《辞职补助费发放证明》。需要的单位及个人可直接到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购买。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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